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问题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7-09-08 来源:中共广德市委党校
我有幸参加了组织部和党校举办的为期二周的干部培训班,感到受益匪浅,现就学习结合本职工作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分析调查如下。
农民工讨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1年5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所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已经具体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和程序,然而在实际具体案件移交过程中,仍然有较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未能成功移交,既有案件内容不规范等原因、也有标准理解不一致的原因,更有程序对接等问题。
为更好的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就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移送接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适用现状
(一)适用总量屈指可数。欠薪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近年来由于我县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力度加大,情况有所好转,但每年作为刑事处理的移送案件总量仍然很少。2016年我县共受理移送案件5起5人,在与公检法部门之间仍存在可探讨和需完善之处,从而导致总体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打击力度不大。
(二)适用主体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主。由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松散,且服装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发案较多。 我县2016年受理5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大部分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涉服装生产加工行业的有3起,主要原因在于服装领域易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的特点,较易因成本上升、经营不善、融资困难等原因使经营难以为继甚至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欠薪问题。
(三)客观上多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5起案件中,有3起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四)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劳动者多以信访方式追讨工资,在5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有4起涉及劳动者以集体信访,对政府施压的方式追讨工资,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办公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五)判刑率不高。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5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法院目前仅对一起小服装厂拖欠工资案件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该厂负责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处罚金伍万。鉴于目前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争议较大,具体办案过程中对该类犯罪的证据要求和定性把握尚有欠缺之处。
二、主要问题
(一)劳动保障部门在法律、法规的理解上与司法部门的观点存在一些不一致,公安机关认为承包人只要将工程款用于与本工地有关的设备费用支付,而不是独自占有,就不构成恶意拖欠工资行为,而人社部门则认为工程款应首先为工人支付工资,而不能先支付工地其他费用;
(二)“逃匿”的证据收集和行为认定难。如在办理某用人单位负责人欠薪逃匿一案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搜集了行为人涉嫌逃匿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移交案件时,公安机关提出疑问,即行为人是否是因临时办理其它相关业务外出导致了无法联系,要求再补充提供行为人是否欠薪逃匿的 确凿证据材料,但是在负责人逃匿的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人社部门依据现有的执法权限无法进一步调查认定相关事实。
(三)“转移财产”、“有能力支付”的证据收集和行为认定难。目前,法律法规对行为人涉嫌“转移财产”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具体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人社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缺乏确定上述行为的法律权限和依据,同时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向银行、房产、车管等相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明材料,但是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可以依职权按法定程序调取材料,由此导致人社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具体核实确认行为人是否有财产。
(四)调取资料、认定证据难。一是被调查用人单位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逃匿,无法调取有关原始证据资料。二是有的被调查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相关原始资料记录不明晰,无法提供完整有效的考勤记录、产品质量考核记录、工资核算和支付记录、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据,导致无法核实实际拖欠工资的时间、数额。三是被调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或以种种借口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四是有的建筑施工包工头、农民工干完一个项目就转移到另一个项目,联系不到劳动者进而无法进行调查核实。五是有的建设项目使用劳务市场的人员,而劳务人员数量一天一变,增加了调查难度。
(五)法律文书送达难。有的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态度蛮横甚至暴力阻挠,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有的将劳动保障监察员拒之门外或以种种借口拒绝见面;留置送达法律文书需要进行拍摄或录像却没有规范统一的格式要求,影响案件查处效率。(县人社局 应 军)
(四)调取资料、认定证据难。一是被调查用人单位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逃匿,无法调取有关原始证据资料。二是有的被调查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相关原始资料记录不明晰,无法提供完整有效的考勤记录、产品质量考核记录、工资核算和支付记录、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据,导致无法核实实际拖欠工资的时间、数额。三是被调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或以种种借口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四是有的建筑施工包工头、农民工干完一个项目就转移到另一个项目,联系不到劳动者进而无法进行调查核实。五是有的建设项目使用劳务市场的人员,而劳务人员数量一天一变,增加了调查难度。
(五)法律文书送达难。有的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态度蛮横甚至暴力阻挠,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有的将劳动保障监察员拒之门外或以种种借口拒绝见面;留置送达法律文书需要进行拍摄或录像却没有规范统一的格式要求,影响案件查处效率。(县人社局 应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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