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德县委党校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6 来源:中共广德市委党校
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招商人员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我校招商引资任务,根据《广德县2017年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意见》(县办〔2017〕28号)、《关于印发广德县2017年度招商引资实绩考核办法的通知》(县办〔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党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完成县委党校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所有参加人员。
二、奖励原则:
(一)引荐项目必须是经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小组考核认定的有效项目。
(二)一个项目只有1个第一引荐人。有多个引资人共同引进的项目,由共同引资人自行协商确定1个第一引荐人。
三、奖励标准:
第一引荐人除享受县政府奖励外,本校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第一引荐人成功招商引进工业项目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新签约奖励引荐人1000元,项目新开工奖励引荐人1500元,项目新投产奖励引荐人2500元;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15‰予以奖励,分新签约、新开工、新投产三个节点,按奖励金额20%、30%、50%的比例兑现;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2‰予以奖励,分新签约、新开工、新投产三个节点,按奖励金额20%、30%、50%的比例兑现。
(二)第一引荐人成功招商引进现代服务业、文化社会事业、旅游业、现代农业项目的奖励金额,比照工业项目相应标准执行(详文参见《关于印发广德县2017年度招商引资实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
(三)县委党校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作为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的,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四、奖励兑现程序
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的奖励须经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小组考核认定后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于县考核奖励资金切块,由本校负责兑现。
五、本暂行办法由校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广德县委党校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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