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德县委党校教师外出宣讲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09 来源:中共广德市委党校
校字[2017]18号
中共广德县委党校教师外出宣讲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外出宣讲工作,确保宣讲工作的政治性与原则性,提高宣讲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思想文化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县办[2017]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本校教师到校外宣讲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精神,是党校教师的职责之一,教师应积极主动承担校外宣讲责任。
2.为保证校外宣讲质量,教研室每年组织两次宣讲课题的开发工作。宣讲课题的开发应结合当前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充分体现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课题经试讲通过后形成宣讲菜单,经校委会审定后,由综合办公室向相关单位发送。
3.凡准备校外宣讲的教师,应提前2天向校分管领导提供详细讲稿,并填写《中共广德县委党校教师外出宣讲审批表》(附件1),经分管校长批准认可后,方可外出宣讲。校委会成员外出宣讲,应提前向常务副校长提供详细讲稿并填写审批表(附件2),经常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宣讲。
4.教师外出宣讲必须坚持“党校姓党”的原则,坚持政治纪律,强化“四个意识”,讲课内容要与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要求保持一致。
5.外出宣讲教师要注重个人形象,严谨治学,认真宣讲,努力提高宣讲质量,维护党校声誉。
6.外出宣讲教师不得向请聘单位索要钱物。宣讲完成后,及时将外出宣讲审批表提供给教研室,由教研室负责进行统一登记,每学期末汇总情况并报校委会审定。
7.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6月5日起试行。
附件:1.中共广德县委党校教师外出宣讲审批表
2.中共广德县委党校教师外出宣讲审批表
中共广德县委党校
2017年6月5日